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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委托檢驗細則:
1、總則 ⑴目的 為認真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管理規定》,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委托檢驗工作,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委托檢驗行為,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委托檢驗工作質量,參照國家相關法規及標準,特制定本細則。 ⑵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在用的塔式起重機、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貨用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以及擦窗機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委托檢驗工作。 ⑶要求 建筑起重機械委托檢驗工作必須遵守本細則和《塔式起重機作業指導書》、《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作業指導書》、《貨用施工升降機作業指導書》、《高處作業吊籃作業指導書》、《擦窗機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具體規定要求。
2、參照依據 1)TSG Q7015-2008《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 2)TSG Q7016-2008《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規則》 3)GB5144-2006《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 4)GBT19155-2003《高處作業吊籃》 5)GB10055-2007《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6)GBT19154-2003《擦窗機》 7)JGJ46-20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8)JGJ160-2008《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技術規程》 9)JGJ160-2008《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范》 10)委托設備的相關技術文件具體要求 如上述相關規范、標準被修訂,應以最 新規范、標準為準。
3、檢驗方式、程序要求 3.1檢驗人員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的規定,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相關資格證書后,方可以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工作。 在從事檢驗工作期間,檢驗人員應攜帶檢驗人員工作證明。 3.2檢驗條件 3.2.1委托檢驗的設備狀況、檢驗現場的環境和場地條件符合相關標準及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2.2 檢驗現場不應有影響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物品、設施和與檢驗無關的人員,并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檢驗的標識。 3.3檢驗儀器設備 實施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儀器設備及計量器具,應在計量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建筑起重機械檢驗必備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及其精度要求,應滿足附錄1的要求。 3.4檢驗程序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的基本程序是:委托檢驗單位與檢驗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檢驗前的溝通-檢驗準備-現場檢驗-現場驗證(必要時)-檢驗報告的錄入、審核與批準-檢驗報告發放-資料歸檔。 3.4.1簽訂委托協議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采取委托檢驗方式,委托檢驗應當簽訂委托協議。簽訂委托協議時,委托雙方應當確認檢驗設備的種類、安裝地點、檢驗項目以及收費標準等事項。委托協議式樣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委托檢驗協議》(QDJ/IV0801-2011) 3.4.2檢驗前的溝通 簽訂委托協議后,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協議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保證對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1)建設行政安全主管部門的安裝開工證明材料; 2)安裝合格自檢記錄(安裝自檢記錄應包含力矩限制器調試過程、載荷試驗等具體數據和結果); 3)產權登記注冊證書及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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