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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安裝、拆卸,是指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活動。
縣級以上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檢測檢驗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應當申請有相應資質的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檢測。申請檢測時,應送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全部資料。
起重設備轉移施工現場,每拆裝一次,都必須進行檢測。起重設備停止使用滿6個月后復工重新使用前或在同一項目連續使用滿一年,都必須復檢。
檢測機構應客觀、全面、公正、準確、及時地對報檢機械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應按照與委托方的約定,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應當場開具整改通知書,書面通知報檢單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應同時書面告知當地縣級以上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
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禁止投入使用。
檢測機構應做好檢測記錄,每月向被檢測起重機械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報送檢測情況,并對安裝企業的一次檢測安裝合格率進行統計,報送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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