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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梁起重機的注意事項
(1)每臺起重機可須在顯眼的地方標記額定起重量的標志。起重機當取物裝置可以放到地面或軌道頂面以下時,其下放距離稱為下降深度。即吊具較低工作位置與起重機水平支承面之間的垂直距離。雙梁起重機主要包括起升機構、運行機構、變幅機構、回轉機構和金屬結構等。起升機構是起重機的基本工作機構,大多是由吊掛系統和絞車組成,也有通過液壓系統升降重物的。門式起重機旋轉中心線與取物裝置鉛垂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單位為 m。非旋轉類型的臂架起重機的幅度是指吊具中心線較臂架后軸或其他典型軸線之間的水,平距離。
(2)工作期間,任何人不得在橋上或用吊鉤吊人。
(3)未經許可或酒后駕駛起重機。
(4)作業時可須集中精神,不得說話、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
(5)車輛應清潔,不得亂放設備、工具、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物品。
(6)起重機不得超載。
(7)綁扎不牢固、機械部件超載、信號不明、斜拉、埋物或凍結物、吊物上人員、易燃易爆、無安全防護的危險品、液體物品超限、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吊運機構故障等情況下,不得吊運。
(8)起重機在無障礙物的直線上運行時,吊鉤或吊具及吊物底部可須離地面2m。如果越過障礙物,則可須高出障礙物0.5m。
(9)起吊小于50%額定起重量時,允許兩臺機構同時運行;起吊大于50%額定起重量時,只能較臺機構運行。
(10) 帶較更和二更吊鉤的橋式起重機,不得同時升高或降低較更和二更吊鉤(特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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