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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是建設工程施工中較主要的垂直運輸設備,為了確保其安全、有效地安裝、拆卸與使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噸,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包括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
本規定所稱安裝、拆卸,是指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活動。
縣級以上建設(建筑)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檢測檢驗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應當申請有相應資質的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檢測。申請檢測時,應送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全部資料。
起重設備轉移施工現場,每拆裝一次,都必須進行檢測。起重設備停止使用滿6個月后復工重新使用前或在同一項目連續使用滿一年,都必須復檢。
檢測機構應客觀、全面、公正、準確、及時地對報檢機械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檢測機構應按照與委托方的約定,及時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應當場開具整改通知書,書面通知報檢單位;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應同時書面告知當地縣級以上建設(建筑)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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